1954年。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
该宪法4章共106条,是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新形势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制定的。1954年的这部宪法是保证中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因而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扩展资料:
作用
这部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继续和发展。《共同纲领》中有关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军事制度,文化教育之策,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已被实际生活证明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在宪法中被肯定下来;
同时根据有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需要,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现实这一任务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对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军网-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其前身是1949年9月21日发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而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宪法于1952年全国政协会议上由周恩来总理提议,于1953年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于1954年6月14日公布讨论并最终于1954年9月20日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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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
1975年我国制定了第二部宪法,
1978年制定了第三部宪法,
1982年制定了第四部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