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新的版本了。
GB16297-1996是现行的最新版本。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于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标准代替了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扩展资料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4、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7、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8、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9、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10、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经国家标准官方网站查询:GB16297-1996已经作废,被GB 20426-2006部分;GB 26131-2010部分;GB 25464-2010部分;GB 25465-2010部分;GB 25466-2010部分;GB 25467-2010部分;GB 25468-2010部分;GB 26132-2010部分;GB 26451-2011部分;GB 28661-2012部分;GB 28662-2012部分;GB 28663-2012部分;GB 30770-2014部分代替。
见下截屏:
2018.5.31刚查的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目前这个标准是现行的。
标准没有作废。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是按照“行业排放标准为主,综合排放标准为辅,两者不交叉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优先”的原则建立。没有相关行业标准,按这个标准执行。最近又公布了这个标准的修改单。
还用96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