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

2024-11-02 07: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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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省价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价格改革方案,负责全省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县价格管理工作。
(二)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政府价格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等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价格干预措施方面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制定和修订全省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组织价格听证,依法管理重要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制定省管价格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
(四)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参与审批管理收费项目,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五)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推行明码标价,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测定并适时公布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开展反价格垄断,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
(六)组织、指导全省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
(七)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负责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监审工作。
(八)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九)负责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工作,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