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 责任 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2025-02-23 17: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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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共同侵权的概念及法律规定的责任形式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共同侵权法律规定的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二、责任承担形式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侵权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好的比例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在按份责任的情形下,赔偿权利人不得要求任何一方承担超出其比例的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多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的危险行为或者实施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以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或其他共同侵权行为,各个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并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在连带责任的情形下,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从立法的目的来看,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是因为共同侵权是多数人的侵权,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单独侵权行为。

法律以连带责任作为责任承担原则,其目的是给予受害人更充分的救济,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赔偿请求能够实现。法律对连带责任本身的制度设计,使其发挥了充分救济受害人,起到及时填补损害的重要作用,其在侵权行为制度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从而使连带责任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特征。

三、案例

2008年9月,王义春与金南镇王庄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农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义春承包王庄村位于原二组(现六组)东大圩及附近农田计8.15亩种植胡桑。2013年11月初,该村六组部分组民上访至金南镇政府,要求解除该合同。

同年12月5日,部分组民不但阻拦王义春在大圩上种植小麦,且分两次毁损王义春胡桑2.3亩。故王义春以该部分组民为被告向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十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王义春与王庄村村委会签订农田承包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该组村民并未提出异议,故王义春合法取得合同约定土地的使用权,其在该部分土地上种植胡桑属于合法财产。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损坏。王义春起诉的十位被告中,陈殿英等七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参与损毁原告胡桑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但奴建强、王义祥、丁在华三被告经审理查明并未参与该行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陈殿英等七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驳回原告对奴建强、王义祥、丁在华的起诉。

参考资料:李建伟编著.民法60讲.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