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应归五保户亲属所有。理由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受害人的近亲属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不得重复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
第十八条规定,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该条例基本剥夺了五保人员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利。
然2006年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旧条例进行了修改,
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与1994年的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对五保供养机构及其设备、工作人员的资金来源等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五保户个人所有合法财产不再归集体所有,而归个人所有。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险体制的组成部分,保障五保户的生活成为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不应从该责任中获利。故死亡赔偿金作为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故应适用《继承法》
那监护人有权利分吗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案中五保户在值班过程中猝死,应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如果单位按期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金,以上费用从保险金中支付。如未缴纳,以上费用全部由单位承担。赔偿金应该赔偿给“五保户”的供养义务人,一般是其所在村委会。
补充:
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既然被认定为五保户,那说明他同时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
怎么突然又冒出妻子和两个孩子来,该出钱的时候,他们去哪了?该拿钱的时候,怎么又出现了?问题真是复杂!我个人看来,赔偿金给村委会并非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至于赔给村委会后,他妻子和两个孩子要主张权利的话,是和村委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这就不是单位的事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到法院的话,是否认定因遗弃而丧失继承权,由法院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