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判的都不公,要求中院重新审判,中院不给驳回通知书,怎么办,求高手

2025-02-26 13:08:25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1、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直接抗诉。
2、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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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基本上程序就终结了。

如果确实认为有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是认定事实有错误,可以继续申诉,但是个人不建议这么做的,把申诉的时间拿来奋斗价值更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