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长春市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负责人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2.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一般情况需提供: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备案)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签字,并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公章,需将表格内容按填表要求填写完整。)
4.一般情况需提供: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备案)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5.一般情况需提供: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不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一般情况需提供: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7.一般情况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并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
8.一般情况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9.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住所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变更企业住所的需提交此项 3、住所使用证明: ◆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10.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住所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11.一般情况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12.一般情况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13.一般情况需提供: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2、根据企业变更情况选择性提交,变更投资人的提交此项;同时填写附表1。)
14.一般情况需提供: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