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里钱用完了以后看病要全自费了吗?

2024-10-31 18: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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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报销,

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1.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2.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3.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4. 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1.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转诊转院结算:

  1. 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 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回答2:

不是的,可以后续报销的。

以广州市为例,依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在结算医疗费用后及时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超过1年未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不可抗力或存在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申报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审核后,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参保人员,原则上通过社保卡服务银行拨付到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中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扩展资料:

社会医疗保险就医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诊疗规范和诊治指南及参保人员病情,为参保人员办理出、入院手续,参保人员应予配合并遵守住院规定。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回答3:

现在的医保卡,就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社会保障卡。现在的主要作用就是用于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发放,和医保卡同时运用。目前为止只要这两个功能。卡片信息如下图,现在基本上每人一个,部分地区已经做好了新农合的合并,根据不同地方不同。

如果职工医保卡,卡上的钱用完了,住院的话还是可以去报销的?只是近期内,门诊看病的话可能就需要自费了。不过等下个月,你的工资里扣除的,还有单位补助的钱到账了以后,还是可以继续医院门诊和药店的刷卡,看病或者买药用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谢谢。

回答4:

医保卡里的钱用完了,买药治病需要完全自费,住院治疗不需要完全自费,可以报销大部分。

国家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是为了防止有大病,看不起,所以住院治疗可以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治疗费用,医保局规定了病种报销限额,报销药品目录,和报销比例,除了自费药,床费,其余都能报销大部分。

医疗保险具有一定福利性质,应该选择参加。

回答5:

医保卡里的可以直接消费的费用,是个人门诊部分费用,可以直接门诊医疗消费。这部分费用每个月从缴纳的保险中提取一部分而来,由个人支配。这部分费用用完了,在门诊的时候,费用要由个人承担。如果是住院治疗,则任然按政策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