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于2012年10月26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条: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