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撤销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扩展资料: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于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撤销是针对一般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行为而言的。
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例如出现主体不合法,或内容不合法,或程序不合当行政行为不适当或不甚合理的时候,由行政机关法的情形,法院通常不以不适当为由撤销。即使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或者诉讼期,也不影响行政机关撤销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被撒销之后,自始即没有法律效力,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为了照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没有过错,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被撒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如果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的过错被撤销,对于由此给相对人带来的一切损失,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行为撤销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a
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无效
b
行政行为主体不明确
——
行政行为无效
c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
行政行为撤销
d
行政行为不适当
——
行政行为撤销
所以答案应该是: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1、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 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详见:
http://education.163.com/edu2004/editor_2004/zikao/050523/050523_197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