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林凯用电话委托董事李政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正确吗?
答案是:不正确。
因为没有书面委托,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所以电话委托无效。依据是公司法112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董事会能否作出决议,解聘公司总经理胡莱?答案是:可以。
原因是根据中国公司法113条的规定,总经理的聘任或者解聘是董事会决定的。解聘的依据,是根据148条的规定。丰泽公司的总经理胡莱却基于个人私利,于2009年下半年擅自和杜林公司联系,并将丰泽公司的许多客户介绍给杜林公司并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3)在解聘胡莱时,董事会的投票过程是否存在问题?
答案是:首先,此次董事会会议有效。七名董事,六名出席会议。
其次,关于解聘胡莱的议案。议案未能通过半数,解聘决定不成立。原因如下:六人投票,出现了3票同意,3票反对的局面,董事林凯缺席。议案未能通过半数。董事林凯缺席会议,并且没有书面委托其他人,算弃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4)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投票是否存在问题?
答案是:有问题。
首先,根据中国公司法46条,董事会无权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根据公司法113条修改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