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过民政部门办理过合法的收养手续…那么在法律上这种收养关系不成立…
这种事情太多了…很多都是因为当初没有办理收养关系…结果当生父生母来要的话…法院都会判决归还…但是必须支付养父养母一笔钱
我国现行的《收养法》是1999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本案的收养事实发生在12年前,显然应当适用1992年4月1日生效的《收养法》。而1992年的收养法对收养须办理登记的情形仅限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情况。又由于1992年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因此,本案收养关系不成立不在于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而在于收养人不符合当时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
要起来很困难,关键是小孩子12了,需要征求他的意见.不过可以打官司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