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一般是针对大股东而言的,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例,公司A,其股东B和C及D,其中B占50%以上的股权,C和D总股份只占50%,那么B实际就对公司具有控制权,如果B利用了A的独立地位对外担保或者向外借款等事宜,造成了公司A的损失,那么B也要负连带责任,从而避免C及D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