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最有价值的就是‘皇冠’,它代表了卖家的信用度,对淘宝卖家来说,信用度等于实体店的地段装修服务等。”以此为由,很多淘宝店主极力要求其网络店铺能被家人所继承。某些律师也极力主张“网络虚拟财产就是财产”。
这样讨论时,答案是预设的:“淘宝店铺”=“虚拟财产”=“财产”=“能够继承”。这种思维模式或能推进革命性的立法,却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如年幼的子女如何继承?
答案显然不这么简单。光“虚拟财产”一项,最简单的划分就有:QQ币、QQ秀、游戏装备等可以转化成金钱的物品;相册、微博、博客、视频、电子邮件、文艺作品等人格化的物品。按照继承法的立法思路来看,必须是要有财产性质的才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