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应给予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哪些帮助

2024-11-17 12: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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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透视

  家庭暴力问题事关妇女、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内部成员关系的和睦与稳固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家庭暴力不仅影响家庭幸福更不利于社会稳定,它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已逐步引起全社会乃至国际社会的关注。据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国家应负的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消除家庭暴力,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正式指定每年的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在第八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到来之际,笔者作为一名从事信访工作的妇联干部谈谈我市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原因及防范措施。
  我国最早提出“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颁布的新《婚姻法》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2001年到2005年,市妇联权益部平均每年接待上访案件300余起,其中家庭暴力案件占70%左右,这表明我市的家庭暴力问题还是很严重的,应该引起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家庭暴力行为虽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但是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就会导致许多恶性案件的发生。1995年,富拉尔基区钢厂的职工张某被身为劳教所警察的丈夫曲某毒打后,浇上汽油烧成重伤,其状况惨不忍睹。2002年底,建华区个体户马某被丈夫打晕后捆绑住手脚,从楼上推下导致死亡。虽然,这些施暴者最终都受到法律的严惩,却也留给我们无尽的思考:为什么丈夫能对与自己朝夕相伴的妻子下如此的黑手?夫妻之间有那么深的仇恨吗?这说明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它的存在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第一封建夫权思想的影响。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以男性为中心本位的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封建落后的文化已被社会主义文明所取代;我们党也一直倡导男女平等,并把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但男权主义思想仍遗留在一些人的骨子里。许多男人还天经地义地认为“老婆是我买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打倒的媳妇儿揉倒的面”,因此,当两性发生冲突时,男人为达到压制女人的目的,必然会使用他们的杀手锏——暴力。
  第二女性在经济上不能独立,导致人格尊严的丧失。在市妇联接待的上访案件中,许多女性由于无法独立生活,面对暴力,她们只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无形中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导致家庭暴力的滋生。2001年3月,一位姓罗的女性来市妇联权益部上访。罗某那年28岁,丈夫是铁路的一名列车员。由于罗某没工作,当初结婚时婆家就不同意。婚后,罗某生下一个女孩儿,又赶上公婆都下岗,全家只靠丈夫一人养家,经济十分拮据。罗的丈夫及家人开始嫌弃罗,并多次动手打她。罗在走投无路之际找到了市妇联。我们在对罗的丈夫及家人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询问罗是否想离婚,罗表示与丈夫还有感情,只是自己经济不能独立导致家庭负担重,丈夫才嫌弃她。罗还说因为自己身体不太好,所以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我们劝导罗应该自立、自强,28岁的年龄不应赋闲在家。在我们的帮助下,罗自己摆起了小摊儿,有了一定的经济收入,婚姻也稳定了。
  第三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不知反抗,一味地妥协、顺从,这种自身的软弱也是导致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在市妇联接待的上访案件中,有一部分经济独立甚至各方面条件都很优秀的女性也在遭受家庭暴力。2002年1月,市妇联接待了一位姓白的女大夫,她向我们哭诉了自己十五年的不幸婚姻。白大夫是某医院的外科主任,大学本科学历、医术精湛,为人厚到、人缘极佳,她的丈夫在某单位做司机,在这样一个体面的家庭里却蕴藏着可怕的家庭暴力。白的丈夫经常酗酒,并在酒后对她进行性折磨,如果不从便是一顿暴打。白的性格比较软弱,虽然受过大学教育,但思想还是很封建、守旧,觉得“家丑不可外扬”,怕离婚影响自己的名誉,因而对丈夫的行为一忍再忍。结果,丈夫不仅不思悔改还变本加厉地折磨她:控制家里的一切收入和支出,不许她有任何社会交往,自己却拈花惹草与别的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即使这样,白也不想离婚,最后她的丈夫居然向她提出了离婚要求,白才觉得自己应该为自己讨个说法儿了。我们在对白进行安慰的同时,也批评了她的软弱,并鼓励她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白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丈夫对她进行损害赔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第四社会的容忍和忽视为家庭暴力的存在提供了大环境。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务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打架不记仇”等等都成为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不管不问的借口,使家庭暴力成为法律的真空地带。2001年修改颁布的《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此条明确规定了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定义务机关,但实践中这些部门并未充分发挥作用。据统计,市妇联权益部2005年共接待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案件300起,其中,经过居(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调解处理的仅占20%,家庭暴力施暴者被公安机关依法制裁的仅占30%。司法机关在实际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多以“伤害”未到一定程度而不予处理或以“家务事”为由只进行简单地调解。这种容忍和忽视不但未对施暴者产生威慑力,还会助长他们的气焰。家庭暴力行为未达到犯罪程度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如果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经过法医鉴定已达到“轻伤害”或“重伤害”的程度时,则属于犯罪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34条规定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取证难度大,由家庭暴力行为引发的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救济手段,不仅在经济上惩罚了有过错方,还可以抚慰无过错方所受的伤害。从而,分清是非,化解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实践中,法院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当事人举证,而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自行取证非常困难,致使损害赔偿很难实现。据调查,齐市第二律师事务所2005年共代理由于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15起,其中法院判决获得损害赔偿的为0起;齐市建华区法院2005年共审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200起,其中判决获得损害赔偿的为2起。“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第三者能作为目击证人;如果一方坚决否认,仅凭照片、验伤记录、住院证明是难以定案的;还有一些知情者因为害怕遭报复而不愿意出庭作证。因此,由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损害赔偿很难实现。
  综上所述,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要从方方面面入手,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具体防范措施有以下几点:
  一采取社会救济的手段,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帮助。多年来,市妇联一直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致力于反家庭暴力工作,并已建立了“反家庭暴力”系列机构。2002年3月7日,市妇联协调市司法局在市妇联设立了市法律援助中心妇女维权工作部,为遭受家庭暴力及其他侵害的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全市16个县(市)区妇联均已成立了妇女维权工作部。2003年4月10日,市妇联协调市公安医院成立了市妇联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宗旨是通过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伤情进行检查、鉴定,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提供有力证据,使施暴者受到惩罚。2004年5月18日,市妇联协调市公安局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指挥中心”,要求110报警台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者报警求助电话时,要迅速下达出警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搪塞。2005年3月7日,市妇联协调市民政局成立了齐齐哈尔市反家庭暴力妇女儿童庇护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等伤害、暂无安身之处的妇女儿童提供阶段性避难救助场所,使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这些机构虽然已发挥重要作用,但今后还需进一步完善,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还要给予大力支持。
  二将“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列入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规划之中,并作为监督、考核的标准之一。既然,〈〈婚姻法〉〉将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责任赋予了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及公安机关,那么,这些部门就应履行职责,否则就是违法。居(村)民委员会作为劝阻、调解“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应设立维权投诉站,并与辖区内派出所建立联系制度;派出所应派专人负责查处家庭暴力案件,对经维权投诉站处理后仍然恶习不改的家庭暴力施暴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惩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第11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理的家庭暴力行为没有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受害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检察院等法律监督部门投诉,追究执法者的责任。这样,就形成了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化运行机制。
  三加大法制宣传和法律监督力度。《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制裁办法,因此,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使广大妇女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有法不依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建议立法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制度进行修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我国所有的法律中,只有《行政诉讼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诉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行政机关举不出证据或者举不出主要证据,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是因为引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从知晓,如果举证责任平均分配,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很不利,从而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以此类推,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由于客观环境的原因致使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妻子)举证困难,使她们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要由家庭暴力实施者(主要是丈夫)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即: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殴打妻子或者证明妻子所遭受的暴力行为与自己无关,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在这样的举证制度下,一些因为证据不足而得不到处理的家庭暴力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强化妇女主体意识的培养,提高妇女文化知识水平,使妇女摒弃依赖、守旧思想,不仅在经济上独立、更在思想上解放。尤其妇女在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学会说“不”,并积极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千万不能妥协、顺从。实践证明,妇女自身的反抗意识越强,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越低。

回答2:

妇联,主要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主要是提供法律的帮助。
代表妇女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这是妇联的最基本的职能。

回答3:

家庭暴力越来越离婚去离婚吧,这也不行,那也不行,去法院起诉吧,第一次会被驳回,找个律师最低6000 第一次离不成还要掏二次费用,家庭暴力对女方,这太不公平了

回答4:

怎么找妇联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