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对驾驶员一次扣多少分

2024-11-06 19: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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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16年12月21日《发展实施意见》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对经营权管理制度的完善、经营模式的转变、运价机制的形成、服务质量的考核,以及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范发展等提出了相关目标措施。《若干规定》在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逗网约车应在本市注册登记,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地、逗驾驶员应为本市户籍地等条件。《合乘实施意见》则对合乘出行平台、车辆、驾驶员、注册管理、合乘次数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逗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地等条件。
三个文件正式实施的时间为12月21日。按照有关规定,自12月26日起,本市市和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正式受理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的申请,具体办理方式可登陆上海交通网()查阅《关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
(二)三个文件修改情况:
1、《若干规定(草案)》修改内容:
放宽网约车车辆条件。参照现行《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车辆轴距标准,现将逗燃油车辆轴距在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地的修改为逗网约车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地,且不再区分燃油车辆和新能源车辆。
适度放宽网约车驾驶员条件。考虑到已要求驾驶员具备本市户籍,因此不再要求驾驶员逗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地机动车驾驶证。
修改纳税相关条款。将原条款逗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地调整为逗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地。
修改经营服务相关条款。将原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平台逗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地,驾驶员逗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地。
2、《合乘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内容:
修改逗人车绑定地要求的表述。参照拥有本市非营业性小客车额度转让的相关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将原条款逗提供合乘出行车辆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地调整为逗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地。
其他方面,将合乘成本分摊的条款修改为逗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地,不作具体成本构成规定。同时,删除了逗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的范围内地、逗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地等条款。
3、《发展实施意见》修改情况:
《发展实施意见》收到公众意见不多,下一步将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若干规定》已组织公平竞争审查。
二、驾驶员户籍、车辆车籍是这次公众意见反馈比较集中的点,为何没有修改,仍然坚持逗上海人、上海车地?
答:首先,根据本市制定的《上海市交通白皮书》,本市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作为个性化交通,网约车应坚持适度发展的原则。
其次,交通运输部《暂行办法》中有相应的规定,网约车不可异地经营。
第三,1994年以来,本市长期施行机动车额度增量控制的相关政策,对小客车的拥有和使用进行了控制,尤其对外牌车辆实施了一定的限行措施,有效缓解了本市交通拥堵加剧的趋势。依据目前实施的限行措施,仅有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提供全时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务。因此仍规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网约车经营服务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一种类型,本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了只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方能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因此本市明确,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三、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实施三项许可、将网约车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网约车是只接受预约、不提供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本质上属于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形式。《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设定了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地三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因此,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类型,应当依法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具有跨界经营特征,还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管理细则在信息安全方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有哪些要求?
答:为保证信息安全,管理细则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做了以下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和乘客隐私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网约车平台数据信息应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五、网约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网约车供应会明显减少,如何解决 逗打车难地问题?
答:一方面,本市一贯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鼓励市民选择大容量、集约化的公共交通出行方式;另一方面,综合考虑人口数量、车辆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将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运力的投放规模,合理确定其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
市交通管理部门也将通过规范网约车和转变巡游车运营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构建包括巡游车、网约车在内的多样化服务体系。
六、管理细则正式实施后,巡游车和网约车如何提供差异化服务?巡游车如何改进服务?
答:巡游车和网约车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实现两者的差异化发展。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主要通过逗扫马路地方式巡游揽客,在机场、枢纽站场等站点候客,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网约车不能逗扫马路地和站点候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有一定的基本保障功能,网约车则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两者的不同特征和差异化发展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的两个文件对此都做了有针对性地监管制度。
本市将不断改进巡游车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一是开展服务顽症专项整治。持续开展绕道、多收费、拒载等十项服务顽症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侵害乘客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强化驾驶员违规惩戒,提高驾驶员违法成本。将驾驶员信用评价情况记入市交通委信用评价体系,同时将驾驶员资质类、处罚类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三是保障城市门户定点供应。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作用,增加值班保障车辆供应,重点保障机场、火车站等综合交通枢纽站点。四是完善出租汽车站点管理。从优化站点设施、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驾驶员进点供车等方面改善服务供应。五是优化营运模式。加快建设大型商业区、居民区、轨交站点等人流密集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候客泊位和停靠点,逐步形成以逗电调(电话、互联网等方式)+站点候客地为主的运营模式。今后在轨道交通新线建设中,对于有条件的轨道交通站,将配套建设巡游出租汽车候客站。六是行业协会和企业将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广泛开展企业自查、互查等活动,查找问题、纠正违规,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七、管理细则实施后,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合乘车业务,如何加强执法确保新政落地?
答:市整治非法客运联席办将牵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网约车专项联合整治行动,采用现场检查等方式,着力清除本市交通重点区域网约车非法客运活动,对查实的网约车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治安或刑事处罚;加强平台监管,对网络平台公司 为不具备营运资格的驾驶员或车辆提供召车信息服务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同时,引导传统巡游车企业转型升级,真正实现逗互联网+地,减少非法客运的存量,保障乘客的安全。
八、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未来一两年会有哪些可感知的变化?
答:本市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以运营效率和乘客感受为重点,提升公共交通出行的便捷。
地面公交方面:一是确保年底前全市197条逗最后一公里地线路全部实施挂牌服务。二是推进延安路中运量公交系统工程建设,通过实现公交路权专用和信号优先,加强中心城区东西交通客运走廊,改善和提高公交服务水平,增强地面公交吸引力;三是加大信息化监管力度,对线路出车率、班次执行率、首末班车准点率等实行信息化远程监管和考核。四是推进四平路、吴中路、宝安公路等公交专用道建设,进一步提高公交专用道运营效率。五是加快公交车到站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年内推出100个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