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交养老保险女职工50岁退休但还未交满15年还差2年可以补交退休吗

2024-11-15 22: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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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补交退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关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参保人员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但由企业参保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时,可从续保当月向前补缴该转续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不超过6个月。

参考资料: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

参考资料:汉中市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回答2:

可以补交退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参照《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延长缴费问题。

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延长缴费地确定在我市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我市居住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在我市居住的可到其在我市最后一个参保单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缴手续,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向延缴所在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条,关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参保人员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但由企业参保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时,可从续保当月向前补缴该转续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不超过6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汉中市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参考资料来源: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通知

回答3:

不可以。社会劳动保障法规定,不允许补交差额年限办理退休。允许你延长缴费时间继续缴费,直到满足最低缴费年限15年,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