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如何认定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理论界有不同意见,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控制说,即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公共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二是失控说,即以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是否失去对公共财物的控制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三是失控加控制说,即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失去对公共财物的实际控制并为行为人所实际控制。对于失控说,它只能反映犯罪结果的发生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的因素,而不能反映犯罪目的的因素,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犯罪“未得逞”文意表述侧重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立法本意;而失控加控制说虽然考虑到公私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又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但它忽视了财产所有人已经失控而行为人尚未实际控制的情况,逻辑上缺乏科学性。控制说是从我国刑法通说即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推导出来的。此说强调了主客观相统一。
(2)《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采取了控制说,规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
(3)我们认为,上述规定符合刑法理论,应是认定贪污罪既遂与未遂遵循的正确原则。这里值得强调的是,有些行为人完成了贪污行为,账已经平了,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对公共财物也失去了控制,但是行为人还没有实际控制或还没有转移出去,即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对公共财物失去控制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间存在时间差,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按贪污未遂认定。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实施贪污行为后,钱已经按照其指定打入他的账户,行为人还没有来得及去取。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应当属于贪污既遂。因为,这种情况下,财物已经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并且已经按照行为人的指定打入了他的账户,财物实际已在其控制之下了。
(4)与贪污罪类似,敲诈勒索罪也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贪污犯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一般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并实现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果贪污的对象是不动产,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在事实上转移了占有的,均可认定为贪污既遂。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被改制企业和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已经失去控制的,应认定为贪污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