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年所得可否扣除年金

2025-02-25 00: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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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规定,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12万所得应为未减除2000元将个人所得税减计扣除费用调整到2000元减计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扣除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具体标准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对于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部分应计入个人年所得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年金不属于上述可扣减范围,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