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异议登记的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办理异议登记需要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异议登记的流程是——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
2、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