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关联企业签订无偿使用办公室协议,双方需要交税吗

2025-04-28 21: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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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司无偿借用关联企业办公室,双方涉税:
一、出借方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关联企业无偿出借房产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关联企业无偿出借房产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因此,关联企业无偿出借房产协议应按定额五元贴花。

二、借入方
1.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因此,企业无偿借入房产协议应按定额五元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