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简单地说,只有符合《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13种应税凭证,才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超过范畴的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应当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对于保险合同来说,只有财产保险合同才是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而其他的保险合同,例如:商业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雇主责任险,交强险,公众责任险是否属于财产保险
《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注明了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和信用等保险合同。《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业务。可见,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都是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那么交强险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交强险也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