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至第22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医、直辖市)性的特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在我国大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