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没有区别,都是权责发生制。我们的会计法规多是针对虚增收入而设的,所以你要多计收入,在不违反会计法规的前提下,税务是欢迎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差别还是挺大的,首先是流转税,税务上一般是不管你会计怎么记,只要有发票就要计算流转税;所得税也是,到了年末,即使你的这个项目还没有作完,应发生的成本还没有支出(凭据也没有,没办记应付),如果你预收上有余额,税务经常会要求你转成收入计税。这在理论上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的精神的,但多数情况下都是这样。
您的补充都跟收入没什么关系呀。都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问题。参考增值税法就行了。
因为会计和税收是两门不同的学科范畴,各考虑的角度不一样,会计主要是计量公司企业的经营业务发生情况,以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税收则是站在国家的税收角度,所以会计制度和税法存在了诸多差异,这些差异是合理的,也很难避免。
上述问题中的第1、2、3、4、5项都在会计上都不应该确认为销售,可是在税法上都要当成销售处理,相属的进项税额没必要再做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