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如何办?

2024-10-31 11: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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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律师见在押服刑人员需要有:《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和《服刑人员本人授权书》或《家属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

会见涉嫌杀人、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型犯罪,或者女性服刑人员应当两人及以上可以为律师和律师助理。问话时应注意不得涉及监狱秘密,不得影响服刑人员情绪,不得影响服刑人员改造。给与服刑人员物品应获得监狱批准检查。

可参考《监狱法》以下规定: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扩展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百度百科

回答2:

    按实际情况,如果律师属于监狱服刑人员的辩护人的话,进行会见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回答3:

应该准备好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犯罪嫌疑人家属签字的委托书等。 法律并没规定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二人配合,只规定公安、检查和法院人员审问当事人需要二人同去。
问话特别应当注意的事太多,一言难尽,一不注意容易出问题。
钱物应当通过看守年工作人员转交,不应当直接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