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 案例分析题 急!

2025-02-26 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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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认为是不能对吴某进行立案。这个问题的核心理由是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的客观要件。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乘坐飞机发生飞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特别是遇到强烈风暴坠毁,是意外事故,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而绝对不是一种必然的结果。这种结果是吴无法预料和实际控制的小概率事件。如果我们说吃饭能噎死人,就每天给他哥哥吃饭,希望他哥哥噎死,可能直到他哥哥自然死亡,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相反,变成了吴某对于哥哥的赡养行为了。因此,吴的行为无法构成杀人罪的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