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协议、合同属书证;估算死虾的书面材料属现场勘验笔录;化验报告、检验报告属鉴定结论。2.本案证明对象是。原告应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3.原、被告双方未完成其举证责任。市商品检验处化验结果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仅仅是可能,而非确定;市环保部门对造漆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造漆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仅是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并无是否会造成虾苗死亡的结论。本案应根据虾苗死亡现象是否由造漆厂排出的废水造成的最终鉴定结论来认定
1.书证2.本案的证明对象油漆厂排污水与虾苗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油漆厂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许证明虾苗死亡的事实、虾苗损失数额、被告向水塘排放了污水的事实。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废水没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不能证明不是废水导致虾苗死亡的,油漆厂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