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文件未给出实际投标有效期情况下,自行评估一个投标有效期填上,是否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025-03-12 00: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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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个问题应该分两方面来看,第一,以合同签订日期为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显然不是绝对的,中标在前,签订合同在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期不应由竞争对手决定,应约定固定的投标有效期,但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都写的比较笼统,这么写也说不上错。也就是说招标文件存在描述不准确的条款,但是开标前所有投标人都没有提出异议,也无法根据法律法规判定其无效,因此就这一条来讲追诉没有什么意义。

第二,对于此条条款,在开标之前你方和其他投标人并没有向招标人提出澄清或修改的要求(甚至可能没有口头进行过沟通),而是直接在投标时按45日历天投标,确实属于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如果该条款是关键条款的话,也的确符合废标的标准。从这点上看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没有错。

现在的情况是,投标文件本身存在不明确的条款,但仅仅是不明确而已,不能判定该条款无效,而且开标前所有投标人都没有提出异议,而你的投标因为没有响应这一条而被废标,如果你现在就这一条进行投诉的话改变不了投标结果,甚至不会被受理,你把甲方也给得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