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是否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2025-03-13 17: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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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仲裁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仲裁庭是承担仲裁双方当事人争议任务的临时组织。在中国,根据仲裁法规规定,仲裁庭分为两种:

1、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

2、合议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

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由首席仲裁员选定二名仲裁员,担负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

合议庭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合议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经审理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庭向当事人宣读,向当事人送达仲裁决书。仲裁庭完成一案的仲裁任务后即解散。

扩展资料:

仲裁庭的组成 

1、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该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未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该名独任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如果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

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协商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未能选定或者委托指定,则该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但要举证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继续履行职责。

回答2:

内容提要: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主合同无效时,独立存在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仲裁协议与主合同是性质不同的独立条款,当主合同无效时,并不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仲裁庭有权根据独立存在的仲裁协议,对主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