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它虽然以解决国际条约规定与国内法冲突为宗旨,但它表明了国际条约在国内的直接适用。在民事领域优先直接适用,在刑事领域不可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