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18条规定,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 但是需要补正的, 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 保留申请日期; 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因此,商标补正很重要,申请人收到商标补正通知书应该要特别重视。
常见的补正情形有哪些?怎样避免?
1、应报送清晰的商标图样, 图样中每个文字( 每个组成部分) 均应清晰。
补正回文应在图样框中粘贴清晰的图样, 每个文字都应清晰、 完整, 尤其注意图样中较小的文字。
2、(商品或服务项目) 不规范, 应按规范名称申报。补正回文中直接填写正确的类别及规范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3、“(商品或服务项目) 不属本类, 应删除”。补正回文中可直接写“同意删除”; 也可更换为其他项目, 但是不能超出首次申请的范围。
4、 “应将申报类别改为第XX类”。补正回文中直接写“改为第XX类”。
5、 肖像的补正:
(1) 应报送肖像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公证书(公证书上的肖像应与商标图样一致) 。 若为申请人本人以自己肖像申请商标注册的, 应当在背面商标说明栏内声明, 不须附送授权书及公证文件。
如果是自然人申请自己肖像的, 补正回文直接写“申请人本人以自己肖像申请商标注册”,不需要附送公证文件。
(2) 应报送肖像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公证书。
(声明书上应包含与商标图样一致的肖像)肖像声明书及公证书中应包含与商标图样一致的肖像。 如果声明书及公证书中未包含与商标图样一致的肖像, 视为不合格, 应重新办理肖像公证。
(3) 应报送肖像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公证书原件。
(申请时附送的公证书中没有明确以肖像申请商标的主体。)肖像声明书中应明确说明该肖像商标的申请主体。
(4) 应报送肖像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公证书原件。 ( 申请时上传的声明书及公证书不清晰) 。
网上申请时应确保上传的公证书扫描件清晰可辨。 上传的其他扫描件亦如此。
对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申请无效通知书》),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这说明你申请的商标在提交的文件上出现在不符合情况: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商标图样的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分类(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等。
补正通知书上一般会写明你提交的文件需补正的地方,按要求补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