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第一步:明确要“告谁”
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此外,从维护权益受损一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特别规定了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原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是指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事后,承担垫付责任的车主可向肇事司机追偿。
第二步:拿到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虽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固然应当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调查范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限制,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内容。如果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第三步: 合理要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不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调解书上是否写上一次性赔偿,协议已经形成法律约束,就具备相应的法律效益。如果没有发生什么重大变化,是不能更改的。但如果协议签定以后,如果发生重大变化,不论怎么写还是可以更改的。
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以下情况可以更改协议,1、在一方受到强迫的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2、协议书签订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当事人会造成重大损失。
交警只是一个执法部门,他们在人身伤害的赔付上只有协调的义务而没有判决的资格。一般的说经交警部门协调的处理方式是一次性的,在民事上不存在任何司法效应,三者方若是不满意处理结果可以经司法起诉肇事方,交警裁决只能作为你今后在法庭上的依据而非是判决。如果当初你们双方已经签订了调解书,这个是对交警针对本次事故的处理结果表示同意,这个是具备法律效应的。重新签订一份调解书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补充协议也要看三者方的意见如何。如果三者方的确是因本次事故而引起的后遗症而产生了费用需要你赔偿,想完全脱离关系的话,估计只有通过司法手段了,由法院通过取证等来判定你所应赔偿的费用。国家对人身伤残都是有标准的。一经由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那就是雷打不动的了,判定之外的钱你就可以不必理会了!
已经写了补偿中包括后续治疗费,一般情况下以后的治疗就与你无关了。加不加一次性赔偿都没关系。协议已经签订就生效了,要修改必须对方愿意。如果协议显失公平,一年内对方可以起诉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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