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十四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