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银证合作的主要方式有以下两大类:
一是外部的一般性业务合作,这是最基本的合作方式。建立适当的资金管道,在建立风险防火墙的前提下,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业务,实现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
二是外部分工型业务合作。双方利用各自的专业优势,进行业务的分拆、组合和相互代理,通过发展新业务或将现有业务进行交叉形成新的分工合作关系。
1、银证资金结算。银行和证券公司共同开发银证转账系统;利用电话委托或电话银行实现资金在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实时清算,既防范了资金风险,又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别是,银行可为证券公司和股民提供A、B股资金清算业务;可为上市公司提供募股和配股资金的收款、结算等业务。
2、中介代理业务。证券公司委托商业银行网点代办开户业务,利用银行发达的网络优势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银行可提供各种证券代理业务,特别是二者共同合作开发“银证通系统”,对银行和证券公司来说是一个双赢的结局,也是对社会资源合理的、有效的使用。
3、银行为基金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由于信用和资金安全上的考虑,国家规定商业银行是基金的法定托管人和基金运作的监督人,并由商业银行具体办理证券、现金管理以及派发红利等核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