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了五种纪律处分方式,最重的一种是开除党籍,另外还有4处提到除名。请问,开除党籍和除名分别指什么,有什么区别?
开除党籍是对党员作出的一种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除名是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是党内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
根据《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对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
一是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二是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是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开除党籍是最严重的一种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除名,指除去名籍﹐取消原有身份,也用于作为组织内部剔除某成员这一行为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