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除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以外,对于究竟先支付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还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题,法法律没有明确约定,实践中做法也不统一,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先息后本”;第二,“先本后息”;第三,“本息并还”。 第三种做法是对的。
1、“先息后本”,即先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再执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债务。这不利于缓解执行难。迟延履行罚息制度是为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判决,补偿申请执行人因为迟延履行遭受的损失而设,两倍的基准利率作为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被执行人已经具有惩罚作用。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执行存在对被执行人债务计算复利的因素,有可能导致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数额过高,不利于缓解执行难,不利于清理执行积案。 2、“先本后息” ,即先执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债务,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有可能强化执行难。按照“先本后息”的方式兑现执行款,减轻了被执行人的负担,对被执行人有利,客观上会纵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从而损害执行申请人的利益。在执行清偿本金之后仅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时,还容易造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了了之,或者增加执行申请人的诉讼成本。 3、“本息并还”,即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包括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金钱债务及该部分金钱债务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切实可行。对于双方当事人更为公平。实行“本息并还”,既有利于及时兑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护执行申请人的权益,又有利于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进而实现法律运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罚则的警示作用和处罚功能。 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批复采纳了第三种做法。
不过按惯例,一般是是先执行利息,后执行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