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跟工伤法 劳动法 劳资纠纷有关的纠纷问题

2025-05-01 06:34:50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情稳定后,根据情况进行,并不是所有工伤都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另外,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应在收到结果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或在鉴定一年后,觉得伤残情况有变化的,申请复查鉴定。如果是7-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工伤基金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进行支付的。不存在有差额,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前提是劳动合同到期或员工提出辞职时才支付。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而标准是由地方规定的。如有异议,建议根据下面法律条款进行复审,鉴定结果和赔付按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回答2:

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工伤赔偿,也要通过伤残鉴定的等级来确定赔偿标准,十级伤残只需要赔偿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回答3:

工伤鉴定本身就是要病情稳定之后,也就是再治疗也不会有什么效果的时候进行的。所以这二位不服鉴定结果的,可以到法院上述,单位按照结果给付待遇。

回答4:

按照现在的伤残等级进行赔偿。数额一般是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劳动者现在解除劳动合同,计算标准就是上一年度的。

回答5:

这个不用多虑

两员工不是神

仲裁也不是混

讲求的是证据

所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才是真正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