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57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2. 另外,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的销售额、查补销售额、调整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及免税销售额。因此,企业享受不超3万以下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根据全月销售额来判定的,不能剔除免税销售额。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
这个是规定,不存在理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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