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程序,案件移交到下一个司法机关的(公安机关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移交给法院),下家司法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