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八级伤残,其工伤赔偿和员工的实际工资无直接关系,是和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以及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存在关系的。
工伤八级伤残,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之后申请工伤待遇中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得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金额: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工资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金额根据地方法规来计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被辞退,那么除了工伤事故应有的三大赔偿外,还应该有一年一个月的工龄补偿。如果是自己主动辞职,那么就没有工龄补偿。
八级工伤事故的三大赔偿项目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级11个月。这个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能证明受伤前12个月实际工资收入的,按照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支付,如果不能证明就按照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支付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数。两者相差很大,所以尽量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收入。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8个月,公司支付。标准是国家每年6月中旬发布的各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所以各地都是不一样的,建议打12333试试能不能查询,劳动局工伤赔偿窗口的工作人员是肯定知道的,但是人家不一定告诉你。给你一个参考,成都2015年的赔偿标准是4360元/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2一样!
如果还有其他费用的话,你就在和公司协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时候加进去一起算,不要同意分期付款什么的,容易被忽悠。最后说不定煤矿老板都换了,根本不认账。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北京为 八级15个月工资。
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可以赔偿以下费用及工资: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考虑医疗费及工伤期间的工资,大头的赔偿是12万,具体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