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父亲身份证原件可以办吗

2024-10-30 01: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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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正规操作流程,不可以办理,根据不同情形材料要求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人授权委托书;

4、亲子关系声明;

5、亲子鉴定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分为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机构内分娩首次签发在本机构申请,机构外分娩首次签发在拟入户地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在原签发机构申请;补发在原签发机构所在地管理机构申请。

扩展资料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第三章 签发

第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各地在签发过程中不得设置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附加条件,各助产机构应及时向群众做好有关签发政策的宣传告知工作。

第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要求:

(一)按照编号顺序逐一签发,不得跳号;

(二)“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其余项目全部由计算机打印,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三)在每联规定位置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由新生儿监护人保存,副页是申报户籍的原始凭证,入户登记后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存根联由签发单位保存。

第二十条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直接签发;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由助产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签发。在助产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由拟落户地县级管理机构签发;申领时原分娩的助产机构已停止签发职能的,由原分娩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签发。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回答2:

不可以。

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按规定,需要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才能办理,没有父亲身份证原件不能办理。父亲可以再户籍所在派出所补办身份证,孩子如果在医院出生,医院有义务为孩子开具出生证明。

孩子的出生证明是需要自己父母现在好相关证明去办理的,如果孩子在医院出生的话,可以由该院办的出生证明不需要父亲到场。

根据《出生证明办理方法》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扩展资料:

首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1、新生儿名字确定好,如果证件打印后想改新生儿名字,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新生儿姓氏随母姓的写随母姓声明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如有两个需说明

4、《出生医学证明》上所有内容来自以上提供的资料,如产妇姓名、有效身份证号码和有效证件不符,不能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5、办理时请领证人认真核对信息,并对信息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有信息一旦经录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不作变更。

6、新生儿父母的军官证不能代替有效身份证件

7、签发后禁止涂改、乱写乱画、撕毁、残缺不全等示为无效,领证人拿到的正文(第一联)副页(第二联)连在一起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由工作人员亲自拆开,禁止他人随意拆开,示为无效

8、落后后由父母妥善保管好《出生医学证明》正文(第一联),上学、出国都会用到,禁止涂改、乱写乱画、撕毁、残缺不全等示为无效。

出生证明的补发

补发指已签发但由于遗失被盗等原因,需重新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的妇幼保健院予以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母亲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原签发机构住院病历、存根复印件、诊断证明。

3、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在保定日报刊登《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原稿

5、一家三口的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6、领证人必须是母亲,其他人不能代替

已经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第一联),副页(第二联)和存根(第三联)由签发人员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上与相关证明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永久保存。

按照卫生部、公安部规定,1996年1月1日如以后出生的新生儿,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需出生证明文件,由接生的助产机构提供《出生情况证明》,到公证部门办理“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出生证办理须知

回答3:

不可以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才能办理。

在2014年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通知要求,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针对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如下: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部分,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换正式出生证明。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全部机打,并且内容“原则上不能更改”。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为了保证出生医学证明有效性,保存时候应该待印章晾干后妥善保存,不可折叠,撕开,或过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生医学证明

回答4:

回答:不能办理的,除了单亲家庭或者是未婚先孕的情况可以办理。

办理出生证明须知:

  1. 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

  2. “年龄”栏填写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

  3. 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4. 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5. “住址”栏填写其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

  6.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

  7. 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8. 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拓展资料

出生医学证明:

  1.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2.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3. 2014年1月7日,昆明已经发出云南首份新版出生证。中国新版出生证明与旧版相比增加了6项防伪标识,在阳光下可以看到若干处隐形的防伪标识。

  4. 2018年6月5日,中国第一张全省通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在广州市发出。

中国政府网: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

回答5:

  原则上来说,不可以:
  1,办理出生证,必须交验当事人男女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2,当事人一方没有身份证的,可以使用有效期限内的临时身份证原件(法律效力等同于居民身份证);
  3,如果既没有居民身份证原件,也没有临时身份证原件,则不可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二、首次签发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签发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填写,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