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明确规定: (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物权法》关于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是一种特别规定,《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
一、《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如民法总则与物权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如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
物权法一百零七条的两年,是指权利人请求受让人返还占有脱离物品的时间,该权利为“回复请求权”,不是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而非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
而办理权属登记的动产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对应的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