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二)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三)载货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防止货物脱落、泄漏、遗撒;(四)非牵引车不得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五)全挂拖斗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故障机动车;(六)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