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是什么,谢谢!

2025-03-13 14: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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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行诉法司法解释有“执行解释”和“适用解释”两种法规,你讲的显然是“执行解释”,其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如下: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回答2:

我兄弟在四川省大英县出事故死亡了,大英县安监局出假报告,乱认定是我兄弟的责任,安监局的事故跟公安局的事故认定完毕不同。四川大英县人民政府出的红头文件简直就是草芥人民,居然说大英县安监局认定的是真实的?有效的?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还说是没给当事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于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