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伤残军人医费如何报销

2024-11-19 08: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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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但是依据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的网站--残疾军人网几年来各省市战友的统计汇总,各省市自治区、甚至地级市对于医保基金的缴纳是一致的:在职残疾军人依据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比例缴纳,农村、城镇无业的有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缴纳;在医保费用报销上,除了住院和旧伤复发的医疗予以医保范围内划账以外,区分最大的就是医保范围内门诊的费用(医保范围外的自费那是全国一样的):

一、对于部分经济发达省市(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医保范围内门诊的费用,全部有医保基金划账或者报销,就是普通挂号费也是一样划账;

二、对于大部分省市依据残疾军人的等级,在年度内予以一定额度的承包金额,多余留作下年度累计,不够的就是自费;

三、对于西部少部分经济欠发达省市,门诊与其他在职、退休职工一样是没有任何报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