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额十万元以下是否征收附加地方教育费?

2025-04-23 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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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需要。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其开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