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的执法监察职责和权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执法监察职能机构,在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职权时,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时,是以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等,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和职权如下:
(1)执法监察职责:①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执法监察职权:①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②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③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④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⑤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⑥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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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监察职责:
①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 执法监察职权:
①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
②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
③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
④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
⑤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
⑥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职权有:
1、负责组织对管辖范围内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进行动态巡查执法监察。
2、监督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的依法监督管理和国土资源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
3、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4、调处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5、组织调查违反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6、指导基层国土所的案件调查,并对基层国土所调查上报的案件进行复核。
7、受理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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