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付一:指医疗保险范围内按比例计算个人应负担的金额(如:基金支付应支付70岁以上退休人员门诊与退休补充保险共90%,自付一就是10%)。
自付二:指部分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内有自付类的药品、检查治疗、材料和人工器官等需要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不在医保范围内。扣除自费部分后,再按比例报销剩余费用
计算比例关系公式:
总费用 =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个人自付、自费金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 = 自付一+自付二+自费 = 个人现金支付金额+个人账户支付金额;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 =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退休人员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助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
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 =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自付一 = 总费用—自付二—自费。
起付线、报销比例,咨询参保的社保局,各地规定有差异。检查、用药是否属于医保范围,或者是否有部分自费,开检查单或者药方时可以咨询医生。
扩展资料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
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各地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不尽相同,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报销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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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是医保里不到起付线的部分,以及报销后要自己承担部分。各地医保都有起付线规定,起付线以下自己承担。超过部分按比例报销
自付二,是部分检查、用药本身有先自费的要求。扣除自费部分后,再按比例报销剩余费用
自费,是检查、用药项目不再医保报销目录内,这些全部费用都自己承担
起付线、报销比例,咨询参保的社保局,各地规定有差异
检查、用药是否属于医保范围,或者是否有部分自费,开检查单或者药方时可以咨询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