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需要在扣除社会保险后,再进行计算的。
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例:已婚人士小李在北京上班,月收入1万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每月租金4000元,有一子女上幼儿园,同时父母已经60多岁。
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10000-5000-2000)×3%=90元个税。
根据新政策,小李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1200元扣除、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赡养老人1000元扣除(跟姐姐分摊扣除额),所以,个税=(10000-5000-2000-1200-1000-1000)×3%=0元。
扩展资料:
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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