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好是协商,不成到房管部门检举(文字依据,检举信啊等,自己留一份),在不行以合同为依据到法院起诉。动作要快,因为 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这个好办,,直接找房屋交易所就行,,当然。城市越小,这样的事情越麻烦,不过你这样的退房是正当退房!!
没有销售许可证的销售是违法的,你可以退回全款。如果在北京发生这样的事情,开发商是要双倍赔付客户的。